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89號聲請人捷鴻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耿阿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瀧國際工│玉山銀行永│102年7月31日│20,295元│AK0000000││││程有限公司│和分行│││││││ 李新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