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聲請人 竇耀祖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竇桂頴 不幸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死亡,聲請人竇耀祖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拋棄繼承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以聲明拋棄繼承者之真意為之,如非該拋棄之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
三、經查:被繼承人竇桂頴於103年3月14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另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序繼承人亦皆已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惟聲請人現於大陸,拋棄繼承聲請狀係由被繼承人之女 張若涵 代為填寫,,非聲請人本人聲請等情,業據張若涵於本院103年8月13日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基上,因聲請人欠缺拋棄繼承之真意,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