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張杏芳 被告 彭春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春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春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