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林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榮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載明請求遷讓之房屋門牌號碼,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本件房屋目前市場價格、價值鑑定報告或其他得以證明價值之文書等,但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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