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9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羅佳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5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031363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佳宜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陸
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晚間七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豪城大飯店九
一○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六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齊國志鄭仲閔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六千元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六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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