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 鄭文豪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聲請解除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文豪前因未能遵期到庭,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有逃亡之虞,而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然被告實為負有特殊身分之人,方能於本院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後,仍能入出國門,且返國時旋遭裁定羈押,自可證明。況被告出國後,仍主動返國,益徵被告並無逃亡之虞,爰請審酌上揭事由,准予解除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730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傳喚、拘提未到,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發布通緝,於同年7月15日緝獲到案,並經本院於當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同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另因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②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上訴字第15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①、②案件所處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③案件所處徒刑接續執行,於103年8月21日入監,現仍執行中等情,有上揭案號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非屬羈押之被告,所請解除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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