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鴻銘
許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月霞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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