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温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温池與告訴人 李美筠 是鄰居,2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即彰化縣○○鄉○○巷0號前,以「妳去洪幹(台語)」之足以貶損他人格之粗鄙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參本院卷第31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