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DINHTHANG(越南籍,中文名:陳廷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DINHTHANG自民國一百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TRANDINHTHANG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 阿泰 、 阿雄 及 阿達 等三位共犯尚未查獲,被告否認犯行,恐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間於110年9月11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借執行拘役刑,自110年10月10日起再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案業已於110年10月26日審理並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被告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本院審酌既被告所處罪刑已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本案又已審理終結,而無勾串共犯之虞,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黃齡玉
法官簡璽容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