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華順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坤義 │台北縣淡水│95年5月10日│16,821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002│吳坤義│台北縣淡水│95年4月10日│36,686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003│淋克企業有│台灣銀行五│95年3月31日│13,697元│0000000││││限公司 王素 │股分行│││││││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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