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3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被羈押後,母親為了來探視,途中發生車禍,公公因罹患鼻咽癌在住院,家中已失經濟來源,被告與丈夫均深陷囹圄,年邁雙親無力幫忙扶養被告之子女,讓被告心中痛苦不堪,內心焦急,日夜思念家中一切情形,請准予被告交保,以照顧子女及雙親,將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三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三號審認詳確,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前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而被告上開聲請意旨又無法使原羈押原因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