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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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合計淨重參點陸參 玖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袋總重4.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6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4282公克、1.6438公克、0.7909、0.1791、0.2264公克、0.3712公克(合計3.639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