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96年偵字第1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叁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在同年七月三日確定,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三十九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三十九片,係被告甲○○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承在卷,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