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9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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