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義順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群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