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8號

原告 沈盈迪

被告 饒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3日21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所內,觀看東港強日本和牛專賣店之直播平台之直播拍賣狀況,發現原告在上開直播平台購買商品得標後,即假冒賣家主動以通訊軟體臉書Message或LINE與原告聯繫,謊稱所購買之商品須以信用卡付款,並提供不實下單連結網址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以依指示點擊連結網址填寫資料或傳送訊息之方式,而交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卡號信用卡,被告取得相關信用卡資料後,旋向碩網-向上國際、藍新-鹿歌商店、碩網-向上國際、碩網-向上國際、藍新-鹿歌商店、藍新科技-芬格國際、小米通訊公司分別盜刷110.06.24、00:17,新臺幣(下同)99,776元、110.06.23、23:03,5,445元、110.06.23、23:08,49,888元、110.06.23、23:18,49,888元、110.06.24、08:04,9,665元、110.06.24、08:09,50,000元、110.06.24、08:32,22,494元,並使發卡銀行即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係為信用卡申請人本人獲得其授權使用之人,而核准被告於搖滾笑話(向上國際)之網路遊戲消費購買遊戲幣,並足生損害於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原告因此受有249,552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9,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詐騙其錢財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被告以前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事實,已如前述,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9,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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