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蘇靜儀 被告 涂平 貴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涂平貴 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繳納訴訟費用,本院無庸審酌。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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