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99號聲請人高雄市私立聯城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温人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湘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湘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每期之繳款明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