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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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吳晁平 被告 秦漢宗
湯皓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