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郭乃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002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003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004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