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張光燈 訴訟代理人 李泓 律師被告 林萬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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