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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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張一凡
李美螢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地下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破損部分修復至原狀,如被告不自行修繕者,應容忍原告為前開修復行為,並支付修復費用。次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稱系爭房屋之修繕費用為100萬元,並提出估價單為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馥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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