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廖再興 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