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98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顯名選任辯護人林如君律師
葉慶人 律師 許文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顯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是法院審查聲請羈押被告時,即應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被告是否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事及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三要件,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始決定是否有羈押之「正當性原因」及「必要性」。復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除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尚有為防止被告反覆施行同一犯罪,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上開條件,現猶然存在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無明顯之改變,足使通常有理性之人相信被告再為同種類犯罪之蓋然性甚高,即得以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顯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上訴人並以99年度聲字第3693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99年12月1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其就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月13日,以100年台抗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上其之抗告在案。迄至100年2月16日,上訴人即被告許顯名之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上訴人即被告仍有下述羈押原因存在:㈠被告所涉犯行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客觀上已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㈡衡諸被告已受上開判決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前,另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聲字3693號卷第13頁、第23頁反面),其並透過報紙委託他人偽造國民身分證,提出作為登記住宿之用而行使,藉以逃避歸案,與其是否有固定居所無涉;又被告前亦曾以委請他人變造國民身分證之方式逃避查緝,足見被告熟知規避審判、執行之手段及管道,實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㈢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為之羈押,為預防性羈押,其目的在防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應以被告有無再犯同一犯罪之可能性為判斷依據,與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補償被害人損失等事項並無直接關聯。查被告於本案密集時間內,對多名被害人為多筆詐欺案件,總金額高達新台幣2,000萬元,83年至86年間亦曾多次以類似之詐欺手法犯下多起詐欺案件(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聲字3693號卷第11頁),獲利甚鉅,足認被告如交保在外,實有再以同一方式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所辯無再犯之可能或無再犯之虞云云,委無足採,至其所謂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部分,除未與全部被害人和解外,亦不足以確保其具保後不另以其他方式繼續詐騙其他人。況上訴人亦自承其係以虛擬身分結識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女子(本院聲字第3693號卷第3頁),參酌上述上訴人曾涉犯詐欺罪行情節及曾以偽造身分證逃避查緝多年之上情,益證上訴人仍有再犯同一犯罪之可能,而不能以其他之方式代替羈押,乃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