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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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陳家雄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具狀提起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第33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