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聲請人鉅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若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0年1月18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時,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