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林憶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10年10月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000629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憶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9月30日晚間10時53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6張。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量處
如主文所示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