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甲○○○
樓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明細表,並釋明必要支出之理由。
2.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其財產歸戶及收入明細(含政府補助之所有款項);同負扶養義務之人數。聲請人對每位受扶養人每月應支出之金額。
3.聲請人所有兆豐銀行南彰化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內,每月25日有「如新華茂」名義存入一筆約六千五百元至九千七百元之款項,請釋明其原因。
4.依最大債權銀行荷蘭銀行回函,前置協商所提每月還款金額35,364元,分78期之還款計劃,聲請人何以不能接受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