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世賢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 黃昱婷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朱奕縈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黃昱婷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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