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詹惠淳 (即 黃漢宗 之承受訴訟人)
黃苑銘 (即黃漢宗之承受訴訟人)
黃苑赫 (即黃漢宗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俞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