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步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于德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