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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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步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于德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