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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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47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非訟代理人 吳萱誼 債務人 崔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依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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