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債權人 許明環 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鴻 債務人 周美侖
一、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周美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周美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