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柚 成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8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09號、104年度偵字第1333號、104年度偵字第2675號、104年度偵字第28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蘇 柚成 部分撤銷。
蘇柚成 犯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一「宣告刑(主刑及沒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蘇柚成前自民國(下同)90年間即有傷害致死、毒品觀察勒戒、詐欺、贓物、偽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7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
二、蘇柚成知悉 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㈠於附表一編號2、3、6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峯,收取價金而販賣既遂。
㈡另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佐、甘○松,收取價金而販賣既遂。
㈢另於附表一編號4之該次,於103年10月4日10時43分起,以
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上游張○鎮,並於翌日(5日)凌晨0時27分後不久,在蘇柚成位於彰化縣溪洲鄉郵局附近之住處樓下,向上游張○鎮買入若干重量甲基安非他命,隨即於1時18分15秒傳簡訊「我拿一個大的回來了你要共家嗎?」到甘○松所持之0000-000000號手機裡,意圖兜售甲基安非他命,然甘○松未予回應,蘇柚成於同日凌晨8時23分55秒傳簡訊到甘○松上述手機,辱罵甘○松,該次交易未遂。
三、嗣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獲報對蘇柚成、甘○松持用供為販賣毒品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以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蘇柚成103年10月28日因另案入獄服刑,北斗分局提訊蘇柚成,並訊問相關藥腳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原審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範圍包括三位被告張○鎮、蘇柚成、甘○松。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甘○松也未提出上訴,僅被告張○鎮、蘇柚成提出上訴。而被告張○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撤回上訴(見本院卷一第86頁背面、94頁),故本件審理範圍僅剩下被告蘇柚成於起訴書附表二之6次犯行,即同本院附表一之6次犯行。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柚成,及選任辯護人對本院下述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一第9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辯護人爭執證人陳○佐、吳○峯、甘○松警訊筆錄之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90頁、93頁)。因陳○佐、吳○峯、甘○松均已在檢察官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或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陳述,本院即引用已具結之陳述為證據,捨棄其等警訊筆錄。
㈢下列引用之對話譯文,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通訊監察
書而監聽取得,即103年度聲監字第785號(103年9月24日至103年10月23日)、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164號(103年10月23日至103年11月20日)、103年度聲監字第742號(103年9月15日至103年10月14日)。有詳載案由、監察對象、監察期間之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可參(104年偵字第1333號卷第207頁、103年他字第2147號卷第20頁、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0頁)。乃係依法所為之監聽,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又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
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查本案上開電話監聽,取證程序未見違法情事,已如前述。而本院將警方所製作之譯文,及本院職權製作之譯文,彙整送達給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閱覽(見本院卷一第228頁以下、本院卷二第29頁),被告、辯護人對其真實性未曾爭執,本院於審理期日亦已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上述說明,該等通訊監察譯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通聯紀錄見本院卷一第
167頁以下),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否認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陳○佐之犯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辯稱:此次見面是載農機去二林鎮○○里陳○佐住家外之廟宇交付給他,不是毒品(本院卷二第74頁)。被告於本院105年12月5日準備程序辯稱:103年9月26日電話中,他要跟我買肥料機,「兩天」是指兩台機器,「一天半」是指一台機器加一個空桶子,我用機車載送過去(本院卷二第17頁背面)。然被告於本院105年6月20日準備程序辯稱:只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陳○佐(本院卷一第89頁背面);被告於原審也辯稱:是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陳○佐(原審卷第247頁背面)。律師上訴狀陳述:103年9月26日是陳○佐要向被告借用肥料機,在二林 鎮萬合里 廟宇見面後,被告臨時轉讓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陳○佐(本院卷一第9頁)。原審辯護人則為其辯稱:附表一編號1部分,當天相約要購買肥料機,被告是轉讓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陳○佐(本院卷二第67頁)。所以被告曾經承認此次是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但又否認有轉讓行為。
⒉然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下午06:57:16│06:57:53││├─────────┼──┼─────────┼──────┼────┼──────────────┤│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下午06:58:16│06:58:57││├─────────┴──┴─────────┴──────┼────┼──────────────┤│轉接語音信箱…│││├─────────┬──┬─────────┬──────┼────┼──────────────┤│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下午07:08:38│07:09:19││├─────────┴──┴─────────┴──────┼────┼──────────────┤│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下午07:12:55│07:13:35││├─────────┴──┴─────────┴──────┼────┼──────────────┤│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的女友│下午07:17:16│07:18:52││├─────────┴──┴─────────┴──────┼────┼──────────────┤│A(蘇柚成)喂。││││B(女生的聲音):喂。││││A:我姊夫呢?││││B(女生的聲音)旁邊而已, 安納 ?││││A:你叫他聽,我有事情。││││B(女生的聲音)你等一下。││││B(男生的聲音、陳○佐)喂。││││A:喂,姊夫哦?││││B(陳○佐)嗯。││││【A:數量?】││││B:數量?我今天沒法度出去了哦。││││A:我知。││││B:我下午說的那樣啊。││││【A:哦,要做一天就好了?】││││B:蛤?││││【A:還是要做一天半?二天?】││││【B;一天就好了。】││││A:一天就好了啊?好。││││B:嗯。││││A:啊你今天沒法度,晚上沒法度過來這裡,明天早上一早就││││要過來做了哦。吼,做一天嗯。││││B:好啦好啦。││││A:明天要過來做工作哦。││││B: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簡│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雲林縣○○鎮○○路○○○號││持甘○松手機│訊││下午07:20:41│07:20:41│││││││││├─────────┴──┴─────────┴──────┼────┼──────────────┤│您有來自0000000000的未接電話1通,來電時間為09/2619:20,未││││接提醒服務提醒您回覆重要電話│││├─────────┬──┬─────────┬──────┼────┼──────────────┤│0000-000000蘇柚成│受簡│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訊││下午07:26:48│07:26:48││├─────────┴──┴─────────┴──────┼────┼──────────────┤│簡訊:姐夫問你可以來嗎│││├─────────┬──┬─────────┬──────┼────┼──────────────┤│0000-000000甘○松│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的女友│下午07:27:46│07:28:15│││││││││├─────────┴──┴─────────┴──────┼────┼──────────────┤│A(甘○松):喂。││││B(女生):喂,借問一下問,【我們 阿成 , 甘有 在那邊?】。││││A:他待會兒才會回來咧。││││B:他等一下才會回去喔。││││A:他等一下才會過來,他出去做工作。││││B:【這樣..等一下叫他打電話給我,我是他姐啦!】。││││好,謝謝!│││├─────────┬──┬─────────┬──────┼────┼──────────────┤│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持甘○松手機│││下午07:44:01│07:45:09│││││││││├─────────┴──┴─────────┴──────┼────┼──────────────┤│B(蘇柚成):喂。││││A(陳○佐)喂。││││B:安納?││││A:【晚上你甘有法度過來?】││││B:我?!有啦,可能要騎摩托車。││││A:【因為我不能再出去了。】││││B:嘿,我知。││││A:【我出去,這下子會……。】││││B:嘿,好啦,不然……我過去廟那裡,好不好?││││A:哦,好。││││B:【沒有啦,我過去店ㄚ,你們外面店ㄚ那裡啦。】││││A:好啦好,我災。││││B:嘿啊,你再走出來啦。││││A:好啦好。││││B:我要到打給你,你再,你自己測時間,因為我沒有電話,我││││電話壞掉。││││A:嘿。││││B:我會在埤頭打給你啦,啊你自己測時間啦。││││A:好啦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9/26│下午│彰化縣○○鎮○○段○○小段││持甘○松手機│││下午08:32:43│08:34:14│000地號│├─────────┴──┴─────────┴──────┼────┼──────────────┤│沒有聲音。│││└─────────────────────────────┴────┴──────────────┘
⒊上述通聯紀錄顯示,被告20時32分後來到「彰化縣○○鎮○
○段」附近,而證人陳○佐住所為「彰化縣○○鎮○○里○○巷00號」(見本院卷一第157頁戶籍資料)。證人陳○佐於104年1月26日偵訊中結證稱:「(問:警方有無播放通訊監察譯文給你聽?)有我的聲音,有的不是。對方我不清楚,聲音有點不清楚,不知道是誰的聲音。(問:你跟誰買安非他命?)蘇柚成,他綽號叫阿成。」「(問:有當場交易,還是蘇柚成再去跟別人拿毒品回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你說你要去廟裡,他說他要去店,到底是約在那裡見面?)地點確定是【在廟裡附近的空地見到面,約8點見到面,就是在這時侯交易毒品。】(問:今日所言是否均屬實?)是。(問:你跟蘇柚成買都是買一千元?)是。一千元就是一小包。(問:姐夫是指何人?)我。(問:
提示譯文中確定有買過這上述安非他命一次?)是。(問:你跟蘇柚成有無仇怨關係?)沒有。」(104年度偵字第133
3號卷第221頁反面至222頁反面)。已經證述該次是購買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而上述19時17分的譯文中,被告問話「數量?」「哦,要做一天就好了?」「還是要做一天半?二天?」此類對話不是談借用農機或肥料機,而是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暗語,而購毒者方面回答「一天就好了」意思很清楚是1000元,也符合證人陳○佐上述證述內容。
⒋辯護人雖請求再度傳喚證人陳○佐到庭(本院卷一第93頁辯
護意旨狀),但證人陳○佐已於105年5月19日往生,故無法傳喚。綜上,此附表一編號1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否認有附表一編號2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吳○峯之犯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103年10月2日下午5點51分跟吳○峯約好在廟口見面,我有去廟口按喇叭,但吳○峯沒有出來,我就走了。(然後又改稱)我去廟口時吳○峯也在那裡,張○鎮開車跟在我後面,我跟吳○峯合資向張○鎮購買海洛因,我出1千元,吳○峯出多少錢我忘了,份量不多只夠我跟吳○峯在廟裡廁所各打一針(本院卷二第18頁)。被告於原審也是辯稱:我與吳○峯約在廟那邊見面,我出一千元,吳○峯出700元,上游在廟那邊等候,我過去買毒品,我們二人到廁所去施用(原審卷第248頁)。
律師於上訴狀則是陳述:附表一編號2部分,是與吳○峯約○○○鄉○○路一間廟宇見面後,各出資500元,共同合資,各騎一部機車到北斗鎮向綽號「 上佑 」的男子購買海洛因(本院卷一第10頁,同原審卷第37頁律師答辯狀意旨)。
⒉然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段○○○○號│││││下午04:31:38│04:33:08││├─────────┴──┴─────────┴──────┼────┼──────────────┤│嘟嘟嘟….││││A(蘇柚成,略有鼻音):喂,阿兄喔。││││B(張○鎮):嘿嘿。││││A:回來了嗎。││││B:黑啊,怎樣。││││A:【 叔仔 說可以過去了。你等一下打給我喔,他說等一下都過去││││啦。價格要你見面後再跟他談啦!】││││B:好阿,好阿。││││A:你看怎樣,你如果要去疊木頭那裡,我等一下再直接過去好了││││。││││B:我等一下半小時在打給你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段○○○○號│││││下午04:34:40│04:36:47││├─────────┴──┴─────────┴──────┼────┼──────────────┤│B(蘇柚成,略有鼻音):喂。││││A(吳○峯):喂。││││B:喂。你誰?││││A(吳○峯):長腳ㄟ。││││B:誰長腳的?││││A:喔,你人在哪裡阿?││││B:你誰長腳的?││││A:【 鳳鳴 那裡,長腳的沒?】││││B:鳳鳴那裡,長腳的。││││A:ㄟ啦。││││B:鳳鳴那裡哪有誰長腳的?││││A:有啦,你..││││B:阿怎樣?││││A:找你啦。││││B:我很遠ㄟ?││││A:在哪裡?││││B:溪州ㄟ。││││A:溪州怎麼會遠,我在北斗ㄟ。││││B:你在北斗?││││A:ㄟ阿。││││B:北斗哪裡?││││A:市場。││││B:阿?││││A:北斗市場。││││B:北斗市場?那裡市場?││││A:大市場啦。││││B:【大市場喔?你過去卓綜合門口。】││││A:好啦。││││B:你多久會到?││││A:【 卓仔 那裡5分鐘會到。】││││B:好,快一點喔│││├─────────┬──┬─────────┬──────┼────┼──────────────┤│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路○段○○○號0│││││下午04:47:29│04:49:39│樓頂│├─────────┴──┴─────────┴──────┼────┼──────────────┤│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里○○路○段│││││下午04:53:10│04:53:10│000-0號頂樓│├─────────┴──┴─────────┴──────┼────┼──────────────┤│簡訊:哥我在北斗這次是真的有朋友急事找你可以速回北斗嗎│││├─────────┬──┬─────────┬──────┼────┼──────────────┤│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路○段000│││││下午04:54:42│04:56:33│號0樓頂│├─────────┴──┴─────────┴──────┼────┼──────────────┤│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路○段│││││下午05:15:18│05:16:59│000號0樓頂│├─────────┴──┴─────────┴──────┼────┼──────────────┤│B(張○鎮)喂││││A(蘇柚成)喂,阿兄││││B:你再過20分鐘,你在那裡等啦││││A:阿我在北斗啦││││B:ㄟ,我是說你再過20分鐘,你在那裡等啦││││A:阿我朋友要找你ㄟ他人在那裡ㄟ││││B:【我們等一下到溪州好了】││││A:要過去我們中午過去那裡喔?││││B:【要不然你來岸畔那裡啦】││││A:那裡?││││B:早上你來跟我裝後面線那裡阿││││A:喔,我知我知,你放東西那裡││││B:ㄟ啦ㄟ啦││││A: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公共電話│2014/10/2│下午│彰化縣○○鎮○○路○段000││││(溪州鄉○○村│下午05:42:55│05:43:10│號0樓││││○○路○段0號)││││├─────────┴──┴─────────┴──────┼────┼──────────────┤│A(張○鎮):喂,你到了嗎?。││││B(蘇柚成,鼻音):我在旁邊而已。││││A:你到了喔,好,我快到了。│││├─────────┬──┬─────────┬──────┼────┼──────────────┤│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2│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0000│││││下午05:51:20│05:51:40│地號│├─────────┴──┴─────────┴──────┼────┼──────────────┤│A(吳○峯)喂││││B(蘇柚成,鼻音)你在哪裡?││││A:【我在 廟仔 這裡】││││B:【你在門口就好了,我在我阿兄這裡,我馬上過去】││││A:喔,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2│下午│彰化縣○○鄉○○段│││││下午05:57:16│05:57:44│0000-0000地號│├─────────┴──┴─────────┴──────┼────┼──────────────┤│"(背景有逼逼,機車喇叭聲)││││B(吳○峯):喂││││A(蘇柚成:鼻音)你跑去哪裡啦││││B:【廟仔裡面阿】││││A:【喔,我跟你逼(按喇叭)你都不出來。】││││B:喔好好好,我沒有聽到啦││││(背景機車聲)"│││└─────────────────────────────┴────┴──────────────┘
⒊以上過程可以證明,被告蘇柚成本來就有意向張○鎮購買毒
品,還說「價格要你見面後再跟他談啦!」,但是突然有一位自稱「鳳鳴長腳」的男子即吳○峯,要來買毒品,下午04時34分40秒電話中被告與吳○峯相約 北斗卓 醫院,但這一次見面後,被告又急著要找張○鎮,簡訊說「哥我在北斗這次是真的有朋友急事找你可以速回北斗嗎」。下午05時15分18秒被告與張○鎮約在溪州岸畔交易,下午05時51分20秒吳○峯電話來催,被告說自己「在我阿兄這裡,我馬上過去」,下午05時57分16秒被告又騎機車到溪州某一個廟宇與吳○峯見面了,所以當日一共與吳○峯見面二次,一次是4時40分左右在北斗卓醫院,一次是5時57分在溪洲廟宇。因為被告本來就有意向張○鎮買毒品,只是剛巧來了一個藥腳吳○峯,所以被告不是基於幫助施用之犯意去購毒,也不是轉讓之犯意而購毒,而是本來就意圖營利購毒。
⒋證人吳○峯從93年間就有觀察勒戒前科,96年間有二件施用
海洛因被判刑紀錄(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判決、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見吳○峯前科紀錄表,本院卷一第146頁)。證人吳○峯於檢察官104年1月2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103年10月2日17:51.17:57譯文,這是你使用000-000000跟蘇柚成0000-000000的對話內容,你們相約在某一家廟做何事?)這個也是我要跟他購買海洛因,地點廟名我忘記了,是○○○鄉○○路,我先到,在廟旁邊等,蘇柚成最後有找到我,我們是在廟的化妝室交易,我是跟他買七百元一小包海洛因,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小我們大約在下午6點初見到面。(問:當天是直接交易還是蘇柚成要再跟別人拿毒品?)是直接交易。」(104年度偵字第1333號卷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明確證稱在溪洲廟宇前買到700元海洛因。
⒌證人吳○峯於本院105年7月28日本院審理中時,雖證稱:「
我能夠確定的就是『卓綜合』的那一次有,至於溪洲的那一次,我真的想不起來到底有沒有交易成功,我只記得那間廟是在哪裡,但到底有無交易成功,我不能確定。」(本院卷㈠第135頁至139頁)。證人吳○峯雖稱103年10月2日與被告見面二次,應該是前面在北斗卓醫院見面時有交易成交,後面溪洲廟宇該次不確定有無毒品交易。然證人可能是記憶模糊,因為兩人在北斗卓醫院見面後,被告確實急著要找上游張○鎮買毒品,買到之後,又趕快聯絡證人吳○峯到溪洲廟宇見面,顯然是要轉賣毒品給證人吳○峯。北斗卓醫院與溪洲廟宇二次見面時間,也僅相差一小時,應該是同一次交易拖長了過程而已,不至於是二件不同交易。
⒍被告蘇柚成在本院交互詰問證人吳○峯後,對吳○峯補充訊
問稱:「在『卓仔』後面那次,來的時候,你問我身上有沒有東西,你說你人在不舒服,你趕著要去上班,我說我沒有,要去找人,你說你晚一點再打電話給我,你是否記得?」「那一天,我是不是跟你說我要等我阿兄來?」(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依照蘇柚成之說法,吳○峯確實是來買毒品的,吳○峯急著要去上班,被告也確實去找阿兄張○鎮買進毒品,一小時之後再約在溪洲廟宇見面。此與上述監聽譯文內容吻合。
⒎綜上所述,證人吳○峯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有買到700元海
洛因乙節,與上述譯文內容吻合,應可採信。附表一編號2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否認有附表一編號3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吳○峯之犯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辯稱:103年10月3日與吳○峯沒有見面(本院卷二第72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原審答辯也是大致相同,辯稱:103年10月3日中午12點多約到北斗奠安宮見面,但吳○峯沒有過來(本院卷二第19頁;原審卷第248頁)。律師於上訴狀稱:附表一編號3部分,是吳○峯找被告合資購買海洛因,被告當時○○○鎮○○路大廟附近,但是當天吳○峯機車上有衛星定位,所以沒有與被告見面,並無毒品交易(本院卷一第11頁,同原審第68頁律師答辯狀)。
⒉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鄉○○村○○路│││││上午08:21:39│08:23:20│00號0樓頂│├─────────┴──┴─────────┴──────┼────┼──────────────┤│A(吳○峯):喂。││││B(蘇柚成):喂。││││A:早上有空嗎?。││││B:要做什麼?。││││A:要找你啊。││││B:何時啊?什麼事情啊?。││││A:要找你吃飯啦!還問何時!。││││B:你又不講時間,我怎麼知道何時。難不成我要在這裡等你。你││││聽得懂嗎?。││││A:我知道啦。我正要去公司,要打給那些,等我打完。我就可以││││跟你說那個時間在什麼地方見面,好不好。││││B:你就到時候再打就好了!。││││A: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路○號11樓頂│││││上午08:59:57│09:00:53││├─────────┴──┴─────────┴──────┼────┼──────────────┤│A(蘇柚成,鼻音):喂。││││B(吳○峯):我要出去了,你要約在哪裡?。││││A:我在 員林 咧。││││B:你在員林?。你何時要回來?要多久?││││A:要兩小時ㄟ。││││B:【兩小時?。好吧。】│││├─────────┬──┬─────────┬──────┼────┼──────────────┤│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里○○路│││││上午09:06:17│09:06:24│○段000號樓頂│├─────────┴──┴─────────┴──────┼────┼──────────────┤│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路○○○號│││││上午09:06:55│09:07:01│00樓之0│├─────────┴──┴─────────┴──────┼────┼──────────────┤│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路○○○號│││││上午09:58:17│09:59:27│00樓之0│├─────────┴──┴─────────┴──────┼────┼──────────────┤│A(蘇柚成,鼻音):喂。││││B(吳○峯):喂,我如果過來找你。【你可以先拿多少給我?】││││A:你要過來找我?你現在人在哪裡?││││B:【我就….你甘聽有我在講什麼?。】││││A:【我聽得懂啦!】。││││B:【你就說你可以給我多少,我就去找你。你可以給我多少,我││││馬上到。】││││A:幹,我現在人在溪洲咧。││││B:我會去找你,【你就先跟我說要給我多少】,我會過去找你。││││A:【ㄟㄟㄟ..七百,好不好?。】││││B:好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路○○○號11樓│││││上午10:08:24│10:10:34││├─────────┴──┴─────────┴──────┼────┼──────────────┤│A(蘇柚成,鼻音):喂。││││B(吳○峯,口齒不清):我現在..我現在人在靠近西螺大橋這邊││││咧..。││││A:在哪裡就不是重點,你常常要弄那一些,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跟││││人家講!。││││B:唉!我又不是故意要這樣,你又說我常故意這樣,拜託咧。我││││如果給我方便,我怎麼會這樣把你用?對不對?。││││A:好啦,沒關係,【我現在等人家來啦。】││││B:你要等人來,又不能確定時間。我回去的話,我又不知到下一││││次車班要送哪裡,聽有嗎?我是跑外面的。我會不會來!。││││A:【別人就不給我。】我怎樣跟你約啦。我自己都不知道。││││B:是不夠嗎?││││A:不是啦,跟那些沒關係啦。││││B:【哪你看看怎樣,別人回覆給你後,我再跟你約在哪裡見面好││││了。】││││A: 恩恩恩 。││││B: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鎮○○路○○○號11樓│││││上午10:24:11│10:24:25││├─────────┴──┴─────────┴──────┼────┼──────────────┤│忙線轉接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11:13:06│11:14:14│0樓頂│├─────────┴──┴─────────┴──────┼────┼──────────────┤│A:怎樣?││││B(吳○峯):喂,阿現在是怎樣?││││A(蘇柚成):哪有怎樣,要回去了,在路上了││││B:你要回來了喔,【我現在要去西螺,回來北斗約12點喔】││││A:你到何時?││││B:【我回來北斗這裡約12點啦】││││A:還一小時,你現在就在交待││││B:我先跟你講一下,因為你從早上8點跟我講2小時,到現在││││已經11點了,喔,我回來快到了時再打給你││││A:嗯。"│││├─────────┬──┬─────────┬──────┼────┼──────────────┤│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3│下午│彰化縣○○鎮○○路○○○號12樓│││││下午12:13:22│12:14:54││├─────────┴──┴─────────┴──────┼────┼──────────────┤│B(蘇柚成):喂。││││A(吳○峯,口齒不清):你現在在哪裡?││││B:【北斗大廟啦。】││││A:北斗大廟啦?到昨天噴農藥那裡好不好?││││B:沒啦,你就來北斗大廟這裡就好了。││││A:哭天,我機車上有衛星定位,你聽有嗎?││││B:什麼啦?││││A:我公司機車上有衛星定位,不可以以亂跑的啦。││││B:要一下子才有過去啦。││││A:北斗大廟?哪一個北斗大廟?││││B:北斗也只有一間大廟而已,你跟他說買個中餐也不行?││││A:阿?││││B:【你就跟他說彎進來買涼的,就好了,這樣也不行。】││││A:【好好好。】│││└─────────────────────────────┴────┴──────────────┘
⒊從上述譯文可以證明,吳○峯從早上8時21分就打電話急著
要買毒品,然被告說人在員林正在向上游買毒品,被告說「我現在等人家來啦。」「別人就不給我。」,證人吳○峯只好說「你看看怎樣,別人回覆給你後,我再跟你約在哪裡見面好了。」「我現在要去西螺,回來北斗約12點喔」「我回來北斗這裡約12點啦」,表示現在要去送貨,約12點在北斗見面。中午12時13分吳○峯又打電話來時,被告約在「北斗大廟」見面。
⒋證人吳○峯於104年1月26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稱:「(問:
103年10月3日譯文..你們相約在北斗鎮的一個廟做何事?)這次一樣也是跟他購買海洛因,這次是買五百元海洛因,地點○○○鎮○○路的奠安宮。我們約中牛12:30左右見到面,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104年度偵字第1333號卷第224頁)。已明確證述附表一編號3該確實有見面交易成功。另揆之兩人103年10月3日12時13分通訊監察譯文,吳○峯固然表示:「我公司機車上有衛星定位,不可以亂跑的啦。」惟被告蘇柚成向吳○峯建議:「北斗也只有一間大廟而已,你跟他說買個中餐也不行?」「你就跟他說彎進來買涼的,就好了,這樣也不行。」吳○峯遂應允:「好好好」等語,足見吳○峯機車上之衛星定位,並未成為兩人見面交易毒品之障礙。是辯護人辯稱:因吳○峯不敢亂跑,而未與被告蘇柚成見面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
⒌證人吳○峯於105年7月28日本院審理中具結稱:「我上班的
地方是在送貨的,公司所有的機車跟汽車都有裝衛星定位,公司都能收到當時我人在哪裡,所以我不能隨便離開公司所規定的路線圖。」「(律師問:..到底那一天後來你們是否有到北斗大廟奠安宮見面?)...這個北斗大廟是哪一間廟,我也不能確定。所以,我剛才說了,這一通的,我們有無見到面,我真的不能夠確定。」「(檢察官問:就剛才所提示你於檢察官偵查中所做的筆錄,你現在能否肯定,有沒有交易?)有。「(審判長問:你曾經於10月2日、10月3日、10月7日總共跟蘇柚成購買過三次海洛因,你每一次跟蘇柚成購買海洛因的價格是否都一樣?)價格,我真的忘記了,但是每一次所買的價格相差不多。」(本院卷㈠第132頁反面至133頁反面、第135頁至139頁)依據證人吳○峯交互詰問中雖表示不能肯定103年10月3日中午有沒有與被告見面,但是本院已經將103年10月3日至31日之全部通聯紀錄轉檔出來印成書面(本院卷一第168頁以下),自10月3日12時以後,被告並沒有打電話去責怪證人吳○峯爽約不來的對話,10月4日、5日證人吳○峯也沒有與被告聯絡。是直到10月6日中午兩人才有再度相約見面之對話(本院卷二第29頁)。
所以可以肯定,10月3日中午兩人應該有見到面,並且完成毒品交易。
⒍綜上所述,證人吳○峯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有買到500元海
洛因乙節,與上述譯文內容吻合,應可採信。附表一編號3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承認103年10月5日上午01時18分,傳簡訊
「我拿一個大的回來了你要共家嗎?嗎」給甘○松,並陳述:「我有買到,我問甘○松說我有拿回來,問他要不要,甘○松說他已經找別人拿了,就沒有跟我拿了。」(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律師於上訴狀稱: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是103年10月4日向上游張○鎮買到3500元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傳簡訊給甘○松,但是當天甘○松向被告表示,已經另外向張○鎮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不需要,所以並未交付任何甲基安非他命給甘○松(本院卷一第13頁,同原審第69頁律師答辯狀)。
⒉但被告否認意圖營利買入毒品,否認兜售毒品。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辯稱:我有做農業機具,我傳簡訊給很多人是問其他人是否要買農業機具。103年10月5日凌晨2點是我有買到,我問甘○松說我有拿回來,問他要不要(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
⒊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下午10:43:03│10:44:41││├─────────┴──┴─────────┴──────┼────┼──────────────┤│B(張○鎮)喂││││A(蘇柚成)喂,阿兄。││││B:誰?。││││A: 小蘇 啦。││││B:喔。││││A:阿你甘有閑回來?││││B:怎樣?││││A:沒有阿,【我就在郵局這裡, 大胖 跟我都要找你阿】││││B:誰?││││A:我大胖這個朋友有沒,住郵局這個朋友││││B:誰 大胖仔 ?││││A:住在郵局這裡這個沒?││││B:喔喔喔││││A:有事情要找你阿││││B:你騎過來啦││││A:阿?。││││B:騎向我們這邊啦││││A:哪裡?││││B:從你們那裡向下壩這邊啦││││A:喔,從圳溝邊喔?││││B:ㄟ,從水溝邊││││A:好阿││││B:十字路口那裡有個水利會還是什麼會的?││││A:【在水利會那裡喔?】││││B:【ㄟ阿】││││A:【我在那裡等,這樣?】││││B:ㄟ阿││││A: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11:12:47│11:12:56││├─────────┴──┴─────────┴──────┼────┼──────────────┤│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11:14:24│11:16:00││├─────────┴──┴─────────┴──────┼────┼──────────────┤│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段○段0000│││││下午11:18:25│11:20:04│地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段○段│││││下午11:26:33│11:26:33│0000地號│├─────────┴──┴─────────┴──────┼────┼──────────────┤│簡訊:哥我小蘇啦我已經在水利局這邊等你有一下子了耶你要過來││││了嗎今天天氣很冷耶我又脊椎骨的舊傷發作痛的要命想快點││││回家躺平了回一下電話好嗎還是接一下我在這邊等很危險拜││││托你了│││├─────────┬──┬─────────┬──────┼────┼──────────────┤│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4│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下午11:31:41│11:33:46│0000地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黃○塘│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0:23:30│00:23:58││├─────────┴──┴─────────┴──────┼────┼──────────────┤│A(蘇柚成):喂。我在旁邊這裡,在全家旁邊這裡,我要回去了││││,門不要鎖。【我買一買就回去。】││││B(黃○塘):好。我樓下的沒有鎖。││││A:別人不知道會不會鎖起來。我到了再看看。││││B: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公共電話│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設:溪洲鄉○○村│上午00:27:15│00:28:13│││││○○路○段000號)││││├─────────┴──┴─────────┴──────┼────┼──────────────┤│B(蘇柚成):喂││││A(男,張○鎮):【喂,阿你剛剛怎麼沒去】││││B:【有阿,我在水利會裡面等很久】││││A:哪有?我在那裡繞很久,都沒有看到人││││B:有啦,我在水利會裡面等很久啦││││A:我繞很久,你掛掉甘有馬上去?││││B:阿?││││A:你掛掉是不是沒有馬上去?││││B:沒有阿││││A:【喔,我在那裡繞很久,繞到警察車來】││││B:我也是等到警察車來2次我才離開的阿││││A:阿你現在跑去那裡了?││││B:【在郵局這裡】││││A:怎麼會在郵局那裡?││││B:阿?││││A:在那裡作什麼?││││B:阿我朋友住這裡,我現在都在他這裡││││A:【喔,等一下我去那裡,到了再打給你啦】││││B:【好阿,阿你如無事情看要不要上來阿】││││A:等一下我到了再打給你啦││││B: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黃○塘│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0:29:23│00:29:46││├─────────┴──┴─────────┴──────┼────┼──────────────┤│A(蘇柚成):喂,我在泡麵,來幫忙!。││││B(黃○塘):蛤?││││A:泡麵啦,來幫忙。│││├─────────┬──┬─────────┬──────┼────┼──────────────┤│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0:44:48│00:45:47││├─────────┴──┴─────────┴──────┼────┼──────────────┤│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18:15│01:18:15││├─────────┴──┴─────────┴──────┼────┼──────────────┤│簡訊:我拿一個大的回來了你要共家嗎?嗎│││├─────────┬──┬─────────┬──────┼────┼──────────────┤│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 蘇國惠 │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41:34│01:41:34││├─────────┴──┴─────────┴──────┼────┼──────────────┤│簡訊:老大我有進一批新的玩具看你要不要來挑幾個回去玩看怎樣││││我等你電話│││├─────────┬──┬─────────┬──────┼────┼──────────────┤│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41:42│01:41:42││├─────────┴──┴─────────┴──────┼────┼──────────────┤│簡訊:老大我有進一批新的玩具看你要不要來挑幾個回去玩看怎樣││││我等你電話│││├─────────┬──┬─────────┬──────┼────┼──────────────┤│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41:47│01:41:47││├─────────┴──┴─────────┴──────┼────┼──────────────┤│簡訊:老大我有進一批新的玩具看你要不要來挑幾個回去玩看怎樣││││我等你電話│││├─────────┬──┬─────────┬──────┼────┼──────────────┤│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000│││││上午01:41:51│01:41:51│號│├─────────┴──┴─────────┴──────┼────┼──────────────┤│簡訊:老大我有進一批新的玩具看你要不要來挑幾個回去玩看怎樣││││我等你電話│││├─────────┬──┬─────────┬──────┼────┼──────────────┤│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49:49│01:49:49││├─────────┴──┴─────────┴──────┼────┼──────────────┤│簡訊: 小慧 問你她的點滴有沒有│││├─────────┬──┬─────────┬──────┼────┼──────────────┤│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50:44│01:50:44││├─────────┴──┴─────────┴──────┼────┼──────────────┤│簡訊:還在等人回消息│││├─────────┬──┬─────────┬──────┼────┼──────────────┤│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51:28│01:51:28││├─────────┴──┴─────────┴──────┼────┼──────────────┤│簡訊:玩具好太好玩│││├─────────┬──┬─────────┬──────┼────┼──────────────┤│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53:10│01:53:10││├─────────┴──┴─────────┴──────┼────┼──────────────┤│簡訊:傳什麼看不懂│││├─────────┬──┬─────────┬──────┼────┼──────────────┤│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56:13│01:56:13││├─────────┴──┴─────────┴──────┼────┼──────────────┤│簡訊:還不用謝謝要的話在跟你說│││├─────────┬──┬─────────┬──────┼────┼──────────────┤│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1:58:44│01:58:44││├─────────┴──┴─────────┴──────┼────┼──────────────┤│簡訊:等那時候就沒了上好的貨色你人來鳥抓過來我請客這樣││││可以吧│││├─────────┬──┬─────────┬──────┼────┼──────────────┤│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0:31│02:00:31││├─────────┴──┴─────────┴──────┼────┼──────────────┤│簡訊:2:00先生我沒有辦法過去│││├─────────┬──┬─────────┬──────┼────┼──────────────┤│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2:39│02:02:3││├─────────┴──┴─────────┴──────┼────┼──────────────┤│簡訊:明天啦白癡哦現在要怎麼請客你嘛教教我│││├─────────┬──┬─────────┬──────┼────┼──────────────┤│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2:50│02:02:50││├─────────┴──┴─────────┴──────┼────┼──────────────┤│簡訊:你人在哪裡│││├─────────┬──┬─────────┬──────┼────┼──────────────┤│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000│││││上午02:03:41│02:03:41│號│├─────────┴──┴─────────┴──────┼────┼──────────────┤│簡訊:我在溪州郵局這邊│││├─────────┬──┬─────────┬──────┼────┼──────────────┤│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3:46│02:03:46││├─────────┴──┴─────────┴──────┼────┼──────────────┤│簡訊:早上可以嗎?│││├─────────┬──┬─────────┬──────┼────┼──────────────┤│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4:35│02:04:35││├─────────┴──┴─────────┴──────┼────┼──────────────┤│簡訊:早上我打給你│││├─────────┬──┬─────────┬──────┼────┼──────────────┤│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陳○佐│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2:04:48│02:04:48││├─────────┴──┴─────────┴──────┼────┼──────────────┤│簡訊:雖便我不傳了因為沒錢了│││├─────────┬──┬─────────┬──────┼────┼──────────────┤│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5:56:15│05:57:26││├─────────┴──┴─────────┴──────┼────┼──────────────┤│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段○○○○號│││││上午06:21:47│06:22:57││├─────────┴──┴─────────┴──────┼────┼──────────────┤│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上午06:45:28│06:46:00│號│├─────────┴──┴─────────┴──────┼────┼──────────────┤│B(男):喂││││A(蘇柚成):阿你電話都拿在旁邊喔?││││B:沒有阿,剛起來││││A:喔,阿在哪裡?││││B:要上班阿││││A:唷││││B:ㄟ││││A:喔,好啦,如果要提神在彎過來啦││││B: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段○段0000地│││││上午08:05:43│08:06:54│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段○○○○號│││││上午08:23:55│08:23:55││├─────────┴──┴─────────┴──────┼────┼──────────────┤│簡訊:我看你是真的把我當白癡一樣就對了以後看我會怎樣對你們││││不可能再像之前哪樣了對你們好被你們當成是應該的一樣這││││樣很好可以再超過一點沒關係啦吼需要時找我不需要時這樣││││對我算你行算你利害我他媽的把你當朋友你卻把我當個屁幹│││└─────────────────────────────┴────┴──────────────┘
⒋上述從103年10月4日晚上10時許到5日早上8時許之對話,就
可以清楚得知,被告在溪州郵局附近(即其與黃○塘共同承租房子附近),向張○鎮買到一批毒品後,即以手機推銷毒品,被告雖然於5日上午01時18分15秒傳簡訊給甘○松「我拿一個大的回來了你要共家嗎?嗎」,又傳簡訊給0000-000000蘇國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陳○佐同樣的簡訊「老大我有進一批新的玩具看你要不要來挑幾個回去玩看怎樣我等你電話」,顯然在推銷手上的毒品。因為夜已深,只有陳○佐一人回應被告,被告還簡訊給陳○佐強調「等那時候就沒了,上好的貨色」標示毒品品質甚佳。唯獨證人甘○松一直相應不理,被告於05時56分15秒、06時21分47秒、08時05分43秒打電話給甘○松,甘○松就是不接電話。被告於上午08時23分55秒傳簡訊罵了甘○松,內容是「我看你是真的把我當白癡一樣就對了,以後看我會怎樣對你們,不可能再像之前哪樣了,對你們好,被你們當成是應該的一樣,這樣很好,可以再超過一點,沒關係啦吼,需要時找我,不需要時這樣對我,算你行算你利害,我他媽的把你當朋友,你卻把我當個屁,幹」(按:原簡訊沒有標點,本院為釐清原意加上標點)。顯然當天甘○松與被告沒有見面。
⒌證人甘○松於104年2月17日警詢筆錄中稱:「後來蘇柚成約
當日02時左右自己跑來我家找我,問我要不要跟他拿安非他命,後來我向蘇柚成買(一錢的4分之1的量),新台幣3000元,有在我家交易成功。」(3683號警卷第8頁)應該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刑事裁判意旨:「倘標的
物尚未移轉交付於買受人,自難謂販賣行為已經完成。就刑事法之販賣罪而言,亦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遂。【如行為人僅實行犯意,而購入標的物,尚未將之移轉交付於買受人,應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此亦為人民所認知之法律感情,而為一般社會通念所接受。亦即販賣行為之既、未遂,端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而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是倘同時符合販賣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罪之構成要件時,自有法規競合之適用(參本院101年11月6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於103年10月4日下午10時許起,積極聯絡張○鎮表明要買毒,下午11時26分33秒簡訊內容,亦為「哥,我小蘇啦,我已經在水利局這邊等你有一下子了耶,你要過來了嗎,今天天氣很冷耶,【我又脊椎骨的舊傷發作痛的要命,想快點回家躺平了】回一下電話好嗎,還是接一下,【我在這邊等很危險】,拜托你了」(按:標點為本院附加,俾便瞭解其意思)。5日上午0時27分,張○鎮以公共電話回電給蘇柚成,電話中張○鎮抱怨「我在那裡繞很久,都沒有看到人」「喔,我在那裡繞很久,繞到警察車來」,被告也說「「我也是等到警察車來2次我才離開的阿」,可知本次買入毒品之過程極為危險。被告一買到毒品後,隨即發簡訊給多人意欲推銷毒品,其意圖營利甚為明顯。故本次附表一編號4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否認有附表一編號5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甘○松之犯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辯稱:103年10月6日晚上9時47分,的確有與甘○松約在陸軍路與溪下路口交岔路口之水利會門口見面,但未見到面,晚上9時50分我已經回到溪洲街上郵局對面黃○塘租屋處樓下(本院卷二第75頁)。被告於原審係辯稱:這次有與甘○松聯絡,但沒有見面(原審卷第248頁)。
⒉但是被告先前卻承認與甘○松見到面,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辯稱:當天晚上9點40分,張○鎮有木頭要找我處理,所謂處理就是委託我去賣木頭,不是毒品,這天我跟張○鎮見面是要看他車上的木頭。晚上10點10分是甘○松女朋友跟我買一支平板電腦,不是指毒品。甘○松女朋友要轉賣給黃○塘,我向她說你要賣多少沒有關係,但我賣給你的價格不用給黃○塘知道(本院卷二第19頁)。律師於上訴狀稱: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是要賣手機給甘○松及其女友陳○育,但陳○育看過後並不喜歡,被告與甘○松、陳○育一起要拿手機給黃○塘看看,詢問黃○塘是否願意購買,並非是販賣毒品的對話(本院卷一第14頁,同原審卷第69頁律師答辯狀)。
⒊究竟103年10月6日晚上有無與甘○松見到面,被告前後說法
已經有嚴重矛盾。如果沒有見面,當然也就沒有毒品或平板電腦交易可言。然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5│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10:50:05│10:51:16││├─────────┴──┴─────────┴──────┼────┼──────────────┤│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鎮○○里○○鄰○○路│││││下午06:51:17│06:51:2│○段000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鎮○○路○○巷○○號│││││下午06:51:37│06:51:42││├─────────┴──┴─────────┴──────┼────┼──────────────┤│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鎮○○路○○巷○○號│││││下午06:55:42│06:55:42││├─────────┴──┴─────────┴──────┼────┼──────────────┤│簡訊:哥收到訊息回覆一下好嗎我叔叔有交付我跟你連絡要訂兩││││百公斤的木材和一些細節他好像很趕著要用木材哦│││├─────────┬──┬─────────┬──────┼────┼──────────────┤│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鎮○○里○○鄰○○路│││││下午8:23:48│08:23:57│○段000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09:14:01│09:14:09││├─────────┴──┴─────────┴──────┼────┼──────────────┤│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09:14:13│09:15:23││├─────────┴──┴─────────┴──────┼────┼──────────────┤│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公共電話│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設:溪洲鄉○○村│下午09:18:32│09:19:08│││││○○路○段000號)││││├─────────┴──┴─────────┴──────┼────┼──────────────┤│A(蘇柚成):喂。阿兄,我要緊要找你,要去哪裡找你?││││B(男,張○鎮):你就一直開過來,廟仔,廟仔這裡三聖宮,有││││沒有?。││││A:廟仔後面嗎?。││││B:【三聖宮有沒有啊。水溝邊一直開過來啊!寮仔旁邊有一間大││││間廟,有沒有?】││││A:我知。│││├─────────┬──┬─────────┬──────┼────┼──────────────┤│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號││││女友│下午09:23:34│09:24:26││├─────────┴──┴─────────┴──────┼────┼──────────────┤│(背後有風的聲音)││││A(蘇柚成):喂。││││B(蘇柚成女友):喂。││││A: 妹仔 !。││││B:怎樣。││││A:你叫他從小佑他奶奶家那邊轉過去,土地公廟這邊在臨檢啦!││││B:土地公廟在臨檢?【叫我們轉到旁邊去喔?】││││A:【土地公廟!土地公廟在臨檢。】││││B:好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下午09:28:40│09:29:25│0000地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下午09:31:09│09:31:09│-0000地號│├─────────┴──┴─────────┴──────┼────┼──────────────┤│簡訊:哥我在宮裡廁所這邊哦好冷好冷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下午09:34:50│09:34:55│-0000地號│├─────────┴──┴─────────┴──────┼────┼──────────────┤│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下午09:40:07│09:40:47│-0000地號│├─────────┴──┴─────────┴──────┼────┼──────────────┤│B:喂││││A(甘○松):你哪裡?││││B(蘇柚成)【我現在跟我阿兄見面啦】,等一下我就回去溪州了││││啦││││A:阿我現在在下霸ㄟ││││B:唷││││A:ㄟ阿,【阿我在水溝旁邊你知道嗎?】││││B:好好好││││A:家俱這裡你知道嗎?││││B:好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段0000││││女友│下午09:47:53│09:48:18│-0001地號│├─────────┴──┴─────────┴──────┼────┼──────────────┤│B(女):喂││││A(蘇柚成):喂,你們騎回來【水利會這裡好嗎?陸軍路】││││B:好,我們現在在這裡啦││││A:好,我馬上就到了││││B: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下午10:08:58│10:09:15││├─────────┴──┴─────────┴──────┼────┼──────────────┤│B:喂。││││A(甘○松)啊到了啊。││││B(蘇柚成)【鐵門哪裡哦?】││││A:嘿啊。││││B:好啦。││││A:好。"│││├─────────┬──┬─────────┬──────┼────┼──────────────┤│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下午10:09:59│10:10:54││├─────────┴──┴─────────┴──────┼────┼──────────────┤│A(甘○松)喂。││││B(蘇柚成)【喂。我朋友下去了吼。】││││A:嘿,有啊有啊。││││B:甘聽得到?││││A:有啦。││││B:他甘聽得到你在說的?││││A:有啦,伊在旁邊啊。││││B:哦。││││A:嘿啊。││││B:【我給你的價格,不可以讓他知道。】││││A:蛤?哦,好啦...││││B:【我給你的價格】││││A:那沒關係啦。││││B:不可以讓他知道。││││【雜音】││││B:【啊就東西給他就好了,其他都免說了。】││││A: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下午11:21:24│11:21:33││├─────────┴──┴─────────┴──────┼────┼──────────────┤│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甘○松│2014/10/6│下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下午11:21:47│11:23:07││├─────────┴──┴─────────┴──────┼────┼──────────────┤│B(甘○松):喂,來一下啦││││A(蘇柚成):現在是怎樣?你們都去學用響的││││B:【來啦,快過來一下】││││A:很冷ㄟ,我去你那裡再回來這樣喔?││││B:【 雞巴 啦,你不用過來一下喔?】││││A:怎樣啦,小狗丟掉,丟掉幾隻啦?││││B:【喔,2隻多,幾隻,你自己過來看】││││A:2隻大隻的,2隻小隻的喔?││││B:【你自己過來看】││││A:阿2隻大隻的,2隻小隻的喔?2隻大隻的,1隻小隻的喔?││││B:【ㄟ阿,2隻半】││││A:ㄟ阿,這樣就好了你如果說,這樣就好了││││B:好││││A:不要再讓我過去那裡,你說的就算數││││B:聽無?││││A:【我說你娘雞巴】,不要再讓我過去那裡,你說的就算數││││B:好││││A:這樣甘可以││││B:好││││A:【明天再過去】││││B:好│││└─────────────────────────────┴────┴──────────────┘
⒋103年10月6日下午到晚上9時31分的過程,都是被告急著找
上游張○鎮買毒品,被告一直連續打給張○鎮,張○鎮才以公共電話約在三聖宮見面,確定地點後,被告也聯絡甘○松及他女友前去附近。但是路上遇上警察臨檢,被告提醒甘○松女友在土地小廟這邊有臨檢。被告到達三聖宮後,在等候張○鎮的過程,還不耐的以簡訊傳給張○鎮「哥我在宮裡廁所這邊哦好冷好冷哦」,當時僅十月,天氣不可能很冷,只有可能是被告毒癮發作而畏寒。9時40分被告說「我現在跟我阿兄見面啦」,所以被告終於與張○鎮見到面買到毒品。蘇柚成另與甘○松約到「水利會這裡、陸軍路、鐵門這裡」見面,見面交易後,被告另在10時09分59秒電話中,向甘○松說「我給你的價格,不可以讓他知道。」「我給你的價格」「啊就東西給他就好了,其他都免說了。」顯然有交付毒品交易成功,才有價格不能給別人知道的事情。而且交易完成後晚上11時21分甘○松有打電話來,被告回撥,內容就是甘○松抱怨毒品份量不足。甘○松罵「雞巴啦,你不用過來一下喔?」,被告蘇柚成顯然不太想處理,回稱「這樣就好了你如果說,這樣就好了」「不要再讓我過去那裡,你說的就算數」「我說你娘雞巴,不要再讓我過去那裡,你說的就算數」。兩人為了份量不足吵架,該通電話暗語「狗」並不是真的狗,因為狗沒有以「兩隻半」計算單位的。
⒌證人甘○松於104年11月6日原審審理中具結陳述:「(檢察
官問:你之前住○○○鄉○○村○○路○○號,有誰跟你一起居住?)我父親、我女兒及同居人陳○育有跟我一起住。(檢察官問:你們家中是否有飼養寵物,例如貓、狗?)沒有。」「(檢察官問:你是否有跟蘇柚成買過安非他命,但數量不夠的情事?)有,是10月6日。」「(檢察官問:...10月6日21時23分、21時47分22時08分、22時10分、22時10分、23時21分通訊監察譯文,你在偵查中有講到你是去溪州鄉的水利會,跟蘇柚成用3000元買了四分之一錢的安非他命?)對。(檢察官問:有無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檢察官問:當時誰跟你去的?)陳○育。」「(檢察官問:最後一通23時21分的譯文,你又叫蘇柚成來你家,蘇柚成不要來,他說很冷,這是什麼意思?)蘇柚成在跟我開玩笑,因為他給我裝肖仔,沒有來。」「(檢察官問:蘇柚成也說你說欠多少就欠多少,就是你說了就算數?)是。(檢察官問:所以蘇柚成到底給你多少量的安非他命,有欠還是沒有欠?)有欠,但後來就不了了之,欠多少數量我不記得了,時間真的太久了。」「(檢察官問:你3000元買了四分之一錢是用幾包裝的?)1包。」「我當時有打電話跟蘇柚成說數量不夠,之後蘇柚成也沒有來找我,只是一通電話而已。」(原審卷第140頁以下),已清楚證述103年10月6日向被告買到甲基安非他命份量不足之事實。
⒍綜上,本次附表一編號5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
⒈訊據被告蘇柚成否認有附表一編號6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吳○峯之犯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辯稱:103年10月7日在允○公司前,與吳○峯見面後即起衝突,不歡而散(本院卷二第72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答辯亦同,見本院卷一第89頁;被告於原審答辯亦同,原審卷第248頁背面)。被告準備程序時辯稱:103年10月7日11點33分譯文中,我意思是指吳○峯一定不會幫我跑合資,我不是要賣他,是要合資買,允○見面後是我們二人吵架,我沒有賣毒品給他,從那次就沒有再聯絡了。(本院卷二第19頁)。然辯護人上訴狀陳述:附表一編號6部分,是被告與吳○峯在溪洲鄉允○公司外見面後,各出資500元共同合資,一起到北斗鎮找綽號「上佑」男子購買海洛因後,一起施用海洛因(本院卷一第16頁,同原審卷第69頁律師答辯狀)。辯護人所說「合資」與被告所辯「吵架不歡而散」,顯然是不一樣的。
⒉然經監聽發現有下列通聯紀錄及譯文: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8:53:20│08:53:24││├─────────┴──┴─────────┴──────┼────┼──────────────┤│忙線轉接轉接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9:14:25│09:15:05││├─────────┴──┴─────────┴──────┼────┼──────────────┤│未應答轉接轉接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09:15:23│09:16:01││├─────────┴──┴─────────┴──────┼────┼──────────────┤│未應答轉接轉接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路○段300│││││上午10:03:12│10:03:42│號│├─────────┴──┴─────────┴──────┼────┼──────────────┤│A(蘇柚成,睡意惺忪):你打給我一下。││││B(吳○峯):好,我現在正在下貨,晚一點打給你。││││A:忙完再打給我。│││├─────────┬──┬─────────┬──────┼────┼──────────────┤│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午10:05:59│10:09:28││├─────────┴──┴─────────┴──────┼────┼──────────────┤│B(吳○峯):喂,你還在睡覺喔?。││││A(蘇柚成):恩。││││B:要在哪裡見面?。││││A:去溪洲郵局旁見面。││││B:溪洲郵局?。││││A:溪洲國中你知道嗎?。││││B:溪洲國中我就真的不知道了。││││A:正溪洲街上你知道嗎?..││││(討論路名…省略)。││││B:我十分鐘到那裡。││││A:快一點。【你來郵局這裡啦。】││││B:你都在害我被罵的。(….省略)││││A:【我朋友在這裡,你叫我把他放在這裡嗎。我家裡都沒有人││││,你叫我把朋友放在家裡,我一個人出去喔?】││││B:好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段○○○○號│││││上午11:21:30│11:22:32││├─────────┴──┴─────────┴──────┼────┼──────────────┤│B(蘇柚成):喂,阿兄││││A(張○鎮):阿阿││││B:沒阿,要找你啦,我剛剛睡到9點辦多才起床││││A:喔我等一下回到我們那裡再打給你啦││││B:好,因我跟你允說今天早上才要給你,││││A:喔,阿我就來員林││││B:我也是要再去找你阿,昨晚我 七仔 被偷跑了阿││││A:ㄟ││││B:昨晚那個,你知嗎?被跑了,遺失了││││A:喔,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阿那個木材較好的你甘有打?││││B:有阿,你回來要載喔?││││A:回來順便載喔?││││B:ㄟ阿,我跟他說,好嗎?││││A:好啦好啦││││B:【等你要回來,你跟我講。我再跟他說我們要過去了】││││A: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段○○○○號│││││上午11:26:18│11:26:31││├─────────┴──┴─────────┴──────┼────┼──────────────┤│未接通│││├─────────┬──┬─────────┬──────┼────┼──────────────┤│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上午│彰化縣○○鄉○○段○○○○號│││││上午11:30:20│11:33:33││├─────────┴──┴─────────┴──────┼────┼──────────────┤│B:喂││││A:喂││││B(蘇柚成):你仔哪裡?││││A(吳○峯):我現在人,一定可以馬上出來,你等一下都會在││││北斗嗎?B我?││││A:ㄟ││││B:沒有阿,我『阿兄』要我在溪洲等他而已,阿我都在溪州││││A:要不然你說你要回來北斗││││B:我不是北斗人,我回去北斗?││││A:不是阿,你說你要到北斗?││││B:阿就人家說叫我在這裡等就好了阿,我『大仔』叫我在這裡││││等就好,你幾點休中午啦?││││A:哭夭,你跟我老闆這麼熟識,你不知道我們裡面沒休中午的││││喔?││││B:都不用吃飯?││││A:吃飯有吃││││B:吃飯就是在休中午誰不知道你們沒在休中午,吃飽就再出門││││的││││A:ㄟ阿││││B:阿就跟你說何時吃飯啦?││││A:何時吃飯,我這趟回去啦,我這趟跑二林,回去約12點半││││吃飯,我回去公司再打給你,阿你過來好嗎?""││││B:我,雞巴,我實在不會說的││││A:要不然怎樣?││││B:沒啦,隨便啦││││A:要不然你說要怎樣阿?││││B:那時候再打,要不然要叫你過來,你有辦法過來嗎?││││A:醜啦(不行)││││B:【我不是現實啦,今天如果換成是你,你一定不理我啦】││││A:我不會這樣,我跟你說││││B:【我跟你說,這真的是實在的,安全問題跟現實問題,今天如││││果是你每天500、700,你一定不願意幫我送,你會說:要來││││不來隨便你,你相信嗎,今天如果換成別人一定這樣跟你回││││的】!││││A:嗯││││B:有的甚至還不跟你接電話││││A:嗯││││B:我才會跟你說││││A:你有跟我老闆接觸到,【你也知道我們初幾才有領錢,不是故││││意要這樣的,】你聽有嗎?││││B:不用講那個啦。你要到位了,看怎麼樣,大家再商討啦││││A: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下午│彰化縣○○鄉○○段○段│││││下午12:22:12│12:24:49│1013地號│├─────────┴──┴─────────┴──────┼────┼──────────────┤│B(吳○峯):喂,你甘有空可以過來?││││A(蘇柚成):在哪裡?。││││B:【在醫院好嗎?。】││││A:要去醫院喔?。││││B:不然要約在哪裡?。││││A:去溪洲街上就已經很遠了,不要說醫院啦。你等一下要去哪裡││││?││││B:我不能確定我等一下要送哪裡!這不是我安排的。││││如果要去溪洲街上,我又沒有送貨到那裡。││││A:你直接說要約何時啦,不用廢話啦!你要約幾點啦?。││││B:我還要去吃飯啦。││││A:你直接跟我說幾點就好啦,我還有事情啦。││││B:【12點40分。】││││A:開始休息喔,是休息到幾點啦。││││B:休息到一點左右啦。││││A:【我就直接去那裡啦。到北斗啦,到北斗再打電話給你。】││││B: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7│下午│彰化縣○○鄉○○段○段│││││下午12:53:38│12:54:04│0000地號│├─────────┴──┴─────────┴──────┼────┼──────────────┤│B(蘇柚成):喂,阿兄啊。││││A(張○鎮):喂,我現在過去喔。│││├─────────┬──┬─────────┬──────┼────┼──────────────┤│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張○鎮│2014/10/7│下午│彰化縣○○鄉○○段○段│││││下午12:54:11│12:54:58│1013地號│├─────────┴──┴─────────┴──────┼────┼──────────────┤│B(蘇柚成):喂,阿兄,你在哪裡?。││││A(張○鎮):我現在過去喔。││││B:你現在要過來?。││││A:嘿阿。││││B:你要去在那個喔?。││││A:對啊,從這邊過去,大約半小時啦。││││B:我是應該在哪裡等你?。││││A:【你就去公所,或者去溪洲那邊啊】。││││B:這樣我就在外面公園那邊等你啊。││││A:上次我們停在那裡的地方喔!││││B:你多久會到那裡?││││A:再半小時。││││B:我半小時過去。│││├─────────┬──┬─────────┬──────┼────┼──────────────┤│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下午│彰化縣○○鄉○○段○段1013│││││下午01:04:58│01:05:58│地號│├─────────┴──┴─────────┴──────┼────┼──────────────┤│B(蘇柚成):喂。││││A(吳○峯):【1點多了,你不過來嗎?】││││B:我在路上了啦。12點多而已,那裡1點多?││││A:哭天啦,我機仔1點多了。││││B:裝瘋仔,你都弄那個,眼睛 金金 說瞎話。││││A:你自己看看是不是1點多了。││││B:【你來允○啦。】││││A:允○?││││B:允○是離多遠?││││A:好啦好啦。││││B:有辦法嗎?││││A: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發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7│下午│彰化縣○○鎮○○路○段314│││││下午01:09:58│01:10:34│號5樓頂│├─────────┴──┴─────────┴──────┼────┼──────────────┤│B(吳○峯):喂││││A(蘇柚成):到哪裡了?││││B:好啦│││└─────────────────────────────┴────┴──────────────┘
⒊上述通聯及譯文就可以證明,證人吳○峯一早8點就連續打
給被告要買毒,然被告並不想理吳○峯,被告上午10時5分對話中,推說「我朋友在這裡,你叫我把他放在這裡嗎。我家裡都沒有人,你叫我把朋友放在家裡,我一個人出去喔?」,11時30分對話中,被告語氣強硬說「我不是現實啦,今天如果換成是你,你一定不理我啦」「我跟你說,這真的是實在的,安全問題跟現實問題,今天如果是你每天500、700,你一定不願意幫我送,你會說:要來不來隨便你,你相信嗎,今天如果換成別人一定這樣跟你回的!」。因為吳○峯每次都只購買500、700元毒品,份量很少。而賣毒者要冒著被查緝的風險,被告強調「安全問題跟現實問題」。吳○峯連忙道歉稱「你也知道我們初幾才有領錢,不是故意要這樣的」,是因為還沒有領薪水,手頭不方便之故。
⒋證人吳○峯於104年1月26日偵訊中具結稱:「(問:103年
10月7日..譯文..你們相約在溪州鄉見面做何事?)這也是要跟蘇柚成購買毒品,地點是在溪州鄉允○公司對面的路旁,我跟他買五百元的海洛因,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見面的時間約是下午1時10分左右。」「(問:之前施打有無效果?)有。(問:你是指吃那一次沒有什麼感覺?)應該是指10月7日購買那一次,我記得是打起來完全沒有感覺。」(104年度偵字第1333號卷第224頁)。證人吳○峯已明確指認104年10月7日允○公司該次是買到500元海洛因。依照本院審理販毒案件之經驗,500元海洛因應該份量極少,證人吳○峯又毒癮很重,如果施打起來沒有感覺,應該也是可理解的。
⒌證人吳○峯於105年7月28日本院審理中結證:「(律師問:
你能否據此回想,當天你有沒有在允○公司附近跟蘇柚成見面?)我想不起來了。(律師問:..你說:『我不會這樣,我跟你說』,蘇柚成說:『我跟你說,這真的是實在的』、『今天如果是你每天500、700,你一定不願意幫我送』,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這句話就是那時我跟他購買毒品的金額。就是因為那個數量金錢太少,可能就是沒有利潤吧,當然不會送。」「(律師問:你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內容,是否都是正確的?)正確的。」「(檢察官問:所提示筆錄內容是否你承認曾經有三次向被告蘇柚成買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有。(檢察官問:第三次是在允○公司附近?)是。」「(檢察官問:你剛才有回答說,你覺得第三次所買來的毒品用起來的效果沒有那麼強,是否如此?)是。」(本院卷一第133頁反面至139頁),亦與偵查中證述內容一致。
⒍在本院交互詰問證人吳○峯後,被告補充訊問「在『允○』
那一次我們有起口角,之後都不曾見面?」「『允○』那一次來,我說你每次都跟我『裝肖ㄟ」(臺語),就走了?」「再來就不曾見面了,沒多久我就被抓到了,我們就沒有再見面了」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0頁)。被告雖稱103年10月7日吵架後,從此未再見面云云。然此並非事實,因為103年10月9日還有如下對話。
┌──────────────────────┬──────┬────┬──────────────┐│通話者及方向│始話時間│結束時間│蘇柚成基地台│├─────────┬──┬─────────┼──────┼────┼──────────────┤│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9│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01:06:58│01:08:14││├─────────┴──┴─────────┴──────┼────┼──────────────┤│B(蘇柚成):喂││││A(吳○峯):喂,你人在哪裡?││││B:三條││││A:三條喔?││││B:嗯││││A:三條國小那裡││││B:ㄟ阿,頂天那裡沒││││A:【三條國小】,好啦,好啦,我剛好要到那裡││││B:你多久會到││││A:ㄟ,我算看看,差不多10分鐘││││B:那天那的地方你還記得嗎?││││A:應該大約記得,那…涵洞││││B:那離涵洞那麼遠,你跟弄到涵洞那裡去││││A:我剛送去那裡阿││││B:【你國小過去右手邊有一間雜貨店,你停下來,打給我啦】││││A:國小?││││B:ㄟ啦││││A:好啦,好好"│││├─────────┬──┬─────────┬──────┼────┼──────────────┤│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9│下午│彰化縣○○鄉○○段○段│││││下午01:46:48│01:49:06│0000地號│├─────────┴──┴─────────┴──────┼────┼──────────────┤│B:喂。││││A:喂,我跟妳問一下。││││B:嗯。││││A(吳○峯):我剛剛去找你那個沒,【那飲料沒,是你去買的││││嗎?】││││B(蘇柚成):沒有啦,跟我同一罐的啦││││A: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B:【跟我同一罐拿起來的,我做起來的啦,我做一杯起來給你││││喝的,聽有嗎?】││││A:這不行的││││B:沒關係,你在哪裡?││││A:我現在在溪州,【都沒有鹹淡的什麼】││││B:雞巴啦,很難過,等一下再打給你,【我如果跟你講電話我││││實在會瘋了】,很艱苦,你聽有我再說什麼嗎?││││A:ㄟ││││B:你聽有我再說什麼嗎?││││A:有啦,有啦││││B:【都跟我同一罐製造出來的啦,阿你如果喝了不合,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聽有嗎?】││││A:好啦好啦。││││B:我實在,我會破病,聽有嗎?。││││A:有啦。││││B:喂。││││A怎樣?││││B:你等一下送哪裡?││││A:西螺阿││││B:西螺喔?││││A:嗯,怎樣?││││B:我應該會在你西螺送回來才會打給你啦,因為我要先去載樹││││A:好啦好啦│││├─────────┬──┬─────────┬──────┼────┼──────────────┤│0000-000000蘇柚成│受話│0000-000000吳○峯│2014/10/9│下午│彰化縣○○鄉○○段○○○○號│││││下午02:23:47│02:24:46││├─────────┴──┴─────────┴──────┼────┼──────────────┤│B:喂││││A(吳○峯):喂,阿你說要去挖樹,挖好了沒?││││B:還沒啦││││A:還沒?喔││││B(蘇柚成);【你現在又開始了就對了,又要一直趕一直趕這││││樣喔】││││A(吳○峯):不是跟你趕啦,你也知道我們不能隨便亂跑││││B:我比你趕啦,【到時候我會打給你看你在哪裡】││││A:好啦好啦│││└─────────────────────────────┴────┴──────────────┘
按證人吳○峯的習性,如果毒品品質太差,還會打電話去抱怨「都沒有鹹淡的什麼」,證人吳○峯心直口快,講話沒有遮攔。所以如果103年10月7日兩人真的在允○公司前面吵架,或者又附表一編號3之103年10月3日證人吳○峯爽約而沒有到北斗奠安宮,應該也會在譯文中出現蛛絲馬跡可以證明。然而103年10月3、7日譯文中沒有被告辯解之相關譯文出現,因此足以認定被告所辯不實。
⒎綜上,本次附表一編號6販賣海洛因,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㈦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毒品本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是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均因非係當場查獲,且時隔日久,而無從察知其販賣毒品確實數量或販入之成本,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著重者為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而被告「營利」之意圖須自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且毒品均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被告與購毒者均非至親或錢財共通關係,且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編號1至3、5至6之購毒者均有交付價金,若無藉此牟利以賺取價差或量差之情,應無平白費時、費力與證人等聯繫,且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必要。況且被告曾於103年10月9日下午01時46分48秒譯文中說「跟我同一罐拿起來的,我做起來的啦,我做一杯起來給你喝的,聽有嗎?」「都跟我同一罐製造出來的啦,阿你如果喝了不合,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聽有嗎?」,顯然被告會稀釋毒品後再販售出去。又103年10月7日上午11時30分20秒譯文中,被告曾經向吳○峯抱怨稱「我不是現實啦,今天如果換成是你,你一定不理我啦」「我跟你說,這真的是實在的,安全問題跟現實問題,今天如果是你每天
500、700,你一定不願意幫我送,你會說:要來不來隨便你,你相信嗎,今天如果換成別人一定這樣跟你回的!」,被告會嫌藥腳購買金額少、出去交付風險太高等等,顯然被告精於算計。堪認被告確有藉販賣毒品獲得相當之利益,故其主觀上確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㈧綜上所述,被告附表一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及施用。是核被告 蘇柚成就 附表一編號2、3、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蘇柚成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蘇柚成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蘇柚成於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蘇柚成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予分論併罰之。
㈢加重、減輕:
⒈被告蘇柚成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訴字第
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1年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7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附表一編號4部分為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針對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被告於104年5月19日偵訊筆錄中陳述:「(問:譯文中是說我拿一個大的回來,你要共家,意思好像是你已經拿安非他命回來?)我拿一點我自己吃。..是,我回去吃之後,感覺品質不錯,聯絡甘○松看他要不要一起共家,但甘○松說他自己有去拿了,不用,所以我就沒有拿給甘○松。(問:這通你有無賣給甘○松?)沒有。」(104年度偵第1333號卷第256頁),已經自白販賣未遂事實。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我有買到,我問甘○松說我有拿回來,問他要不要,甘○松說他已經找別人拿了,就沒有跟我拿了。」(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被告已有偵查審理中承認買進毒品後想要賣給甘○松,已有自白,就附表一編號4該次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張○鎮販毒案件是由員林分局承辦,蘇柚成販毒案件是由北斗分局承辦,員林分局承辦時應不知悉張○鎮之下游有蘇柚成;而北斗分局承辦時,亦應不知蘇柚成之上游為何人。北斗分局聲請監聽被告蘇柚成時,雖監聽發現蘇柚成之上游販毒者持用「0000-000000」( 申登人 : 裴高海 )、「000
0-000000」(申登人: 賴威志 )、「0000-000000」(申登人: 蘇聰韋 )三支手機,但此三張SIM卡都是人頭卡片,北斗分局依據通訊譯文,只知道此為「 兄仔 」(1333偵卷第69背面、第71頁背面、第111頁)。而被告蘇柚成因另案通緝,於103年10月28日經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緝獲。一般情況,通緝緝獲之後,本應送到發佈通緝單位歸案,然蘇柚成卻先被送到員林分局作指認筆錄,指認張○鎮販毒(103年10月28日17時38分起之指認筆錄見調卷之103年度偵字第9675號卷第127頁)。此部分經證人即員林分局承辦人 許子龍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應該是103年10月28日林厝派出所抓到蘇柚成,有口頭問他說認不認識『 阿水 』張○鎮,蘇柚成說認識,林厝派出所的警員帶蘇柚成去員林分局,承辦人才拿張○鎮監聽案件之藥腳電話號碼表,問他這裡面是否有他的電話,蘇柚成才說其中這支0000000000是他在用的,然後我去清查監聽的譯文,這樣才有辦法回追張○鎮是賣給誰」(見本院卷二第59至64頁)。蘇柚成又於103年10月30日檢察官偵訊中,指認其103年9月間向「張○鎮」購毒(103偵字第9675號卷第138頁)。證人即北斗分局承辦員警 吳銘發 於審理中證述:「關於張○鎮的部分,是詢問蘇柚成,他說跟他通話的那支電話是張○鎮的,所以才知道,不然我們沒有監聽張○鎮的電話。是蘇柚成說那支電話是張○鎮的,我們才知道張○鎮是他們的上游。」「在整個偵辦過程中,我們沒有對張○鎮所持用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在蘇柚成供出張○鎮之前,我們也不知道上開三支電話的持用人是何人,因為都是人頭電話」(本院卷一第130頁)。換言之,員林分局及北斗分局兩件案件之承辦人都證述,確實是被告蘇柚成檢舉上游張○鎮,才因此查獲張○鎮販毒給蘇柚成之事實,因此,附表一共6次犯行,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⒌復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台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立法甚嚴,依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固無違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第15條亦無抵觸,但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若不分輕重,縱然一律處以法定最低度之無期徒刑,亦難免輕重失衡,本乎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之相同法理,個案事實倘有情輕法重情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法院即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義務,庶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423號判決意旨參照)。鑑於國內毒品氾濫,販毒者供應毒品予人施用,嚴重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本院酌以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後,認為被告蘇柚成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附表一編號2、3、6)之行為雖不可取,然被告蘇柚成僅販賣予吳○峯,金額為500元至700元不等,所獲利益均非鉅,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毒梟,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尚屬輕微,販賣海洛因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即使適用檢舉上游減輕其刑,法定本刑仍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上,與被告之犯罪所得輕重失衡,衡情自屬情輕法重,其之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參照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爰就被告蘇柚成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⒍上揭加重及減輕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減輕部分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⒎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旨
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第2項規定,偵審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是類毒品上游人於遭查獲後,能坦白認罪,達成明案速判效果,以避免徒然耗費司法資源。此二種減刑規範目的既不相同,即不相衝突。換言之,經起訴販賣等者,縱否認犯罪,辯稱僅係施用、持有,如確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仍應有該第一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否則無異強迫須自白販賣等犯行,且供出來源,始得邀減免,不唯混淆該第一項、第二項之規範目的,且違背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刑事裁判參照)。
故被告雖然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均否認犯行,但卻供述毒品上游,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適用,附此敘明。
㈣不減刑之理由:
本案被告蘇柚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一向否認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減輕,附此說明。
㈤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毒罪行,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主動供述上游張○鎮,並因此查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自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能依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尚有未合。
⒉附表一編號4部分為未遂,原審認定為既遂,實有不當。又
被告此部分偵審中自白,原審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亦有不當。
⒊被告蘇柚成既然否認犯行,又極力爭執起訴事實,原審法官
自應依職權調取通訊監察光碟,並將光碟內通聯紀錄轉檔出來,並比對起訴事實前後時間之相關譯文,始能還原事實。又附表一編號1地點是「二林鎮」萬合里而不是「溪洲鄉」萬合里,原審認定之地點有誤。
⒋被告本件各次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增訂或修正規定,自
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亦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第11條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亦配合修正。原審就此部分,未及適用修正後之相關沒收新法規定,作為沒收被告各次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相關依據,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犯罪,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㈥爰審酌:被告蘇柚成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管制之毒品,具有成癮性,被告蘇柚成為圖賺取不法利益,竟販賣毒品予他人,使毒品擴散,增加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更令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均生危害,其販毒行為自應予以非難,被告蘇柚成已婚,育有一女(見本院卷一第77頁戶籍謄本),被告蘇柚成各次販賣毒品之金額僅500元至3,000元不等,屬小額零星之販賣,所得利益非鉅。被告蘇柚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否認犯行,欠缺真誠悔過,犯後態度不佳,暨參酌被告蘇柚成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資懲儆。
㈦沒收部分:
⒈刑法關於沒收之增訂或修正規定,業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為:「(第一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三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四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一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三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刑法第2條第2項亦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第11條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再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21號令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二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嗣於105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亦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亦配合修正為:「(第一項)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第二項)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立法(修正)理由並說明:「一、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二、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三、原條文第一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之。」同條例第36條並規定此部分修正條文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⒉犯罪工具:
⑴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蘇柚成所有(
見原審卷第249頁),SIM卡申登人為SHICHEN( 施晨 ),為102年9月11日申請之至今預付卡(偵字第1333號卷第78頁),乃被告持有之人頭卡片,並有如上述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係被告蘇柚成所為附表一編號2至6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聯繫工具,雖均未扣案,依上開說明,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因未扣案,應併依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原審之共同被告甘○
松所有,業經甘○松於原審審理供明在卷(原審卷第249頁背面),SIM卡之申登人為甘○松本人,乃98年7月22日啟用至今之7-11預付卡(見1333號卷第93頁背面)。雖未扣案,然為被告蘇柚成所為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繫工具,不問是否被告蘇柚成所有,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因未扣案,應併依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另關於蘇柚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犯罪所得,亦均應依
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又因犯罪所得亦未扣案,應依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8條之1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附表一:蘇柚成販賣毒品部分┌─┬───┬───┬───┬─────┬──────┬────┬──────────┐│編│行為人│購毒者│時間(│地點│聯絡方式│交易種類│宣告刑(主刑及沒收)││號│││民國)│││及金額(│││││││││新臺幣│││││││││)││├─┼───┼───┼───┼─────┼──────┼────┼──────────┤│1│蘇柚成│陳○佐│103年9│彰化縣二林│蘇柚成手機故│甲基安非│蘇柚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月26日│鎮萬合里附│障,故借用甘│他命1,00│,累犯,處有期徒刑肆│││││下午8│近廟宇前│清松之0000│0元│年貳月。│││││時32分││-000000號手│├──────────┤││││後不久││機,從103年9││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許││月26日下午6││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時57分起與陳││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佐之000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000000號行││徵其價額。│││││││動電話連絡。│├──────────┤││││││蘇柚成於左列││未扣案之門號○○○○│││││││時間、地點與││○○○○○○號行動電│││││││陳○佐見面後││話壹支(含SIM卡壹張│││││││,販賣一包甲││)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基安非他命給││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陳○佐。當場││收時,追徵其價額。│││││││銀貨兩訖。│││├─┼───┼───┼───┼─────┼──────┼────┼──────────┤│2│蘇柚成│吳○峯│103年│彰化縣溪州│蘇柚成於103│海洛因70│蘇柚成販賣第一級毒品│││││10○○○鄉○○路旁│年10月2日下│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日下午│之廟宇附近│午4時31分許││年。│││││6時許││,以持用之門│├──────────┤││││││號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000000號行││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動電話向上游││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張○鎮買毒品││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恰巧吳○峯││徵其價額。│││││││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未扣案之門號為○○○│││││││-000000號行││0000000號行動│││││││動電話打來,││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想要購毒,蘇││張)沒收,如全部或一│││││││柚成與吳○峯││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兩人先於當日││時,追徵其價額。│││││││下午4時40分│││││││││左右在北斗卓│││││││││醫院門口見面│││││││││談好細節後,│││││││││蘇柚成再出面│││││││││向張○鎮買海│││││││││洛因回來,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一小包給吳○│││││││││峯。當場銀貨│││││││││兩訖。│││├─┼───┼───┼───┼─────┼──────┼────┼──────────┤│3│蘇柚成│吳○峯│103年│彰化縣北斗│吳○峯從103│海洛因50│蘇柚成販賣第一級毒品│││││10○○○鎮○○路之│年10月3日上│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日中午│奠安宮旁│午8時21分起││年。│││││12時30││,以其持用之│├──────────┤││││分許││門號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000000號行動││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電話打給蘇柚││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成持用之門號││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0000-000000││徵其價額。│││││││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買││未扣案之門號為○○○│││││││海洛因。蘇柚││0000000號行動│││││││成聯絡上游未││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果後,決定以││張)沒收,如全部或一│││││││自己身邊海洛││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因交付,並於││時,追徵其價額。│││││││左列時間地點│││││││││,與吳○峯相│││││││││約見面後,將│││││││││海洛因一包販│││││││││賣給吳○峯,│││││││││當場銀貨兩訖│││││││││。│││├─┼───┼───┼───┼─────┼──────┼────┼──────────┤│4│蘇柚成│甘○松│103年│未見面│蘇柚成意圖營│甲基安非│蘇柚成販賣第二級毒品│││││10月5││利,先於103│他命,重│未遂,累犯,處有期徒│││││日凌晨││年10月4日下│量金額不│刑壹年陸月。│││││2時許││午10時43分許│詳(未遂├──────────┤││││││,以其持用之│)│未扣案之門號為○○○│││││││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000000號行││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動電話與上游││張)沒收,如全部或一│││││││張○鎮聯絡買││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毒,於翌日(││價額。│││││││5日)0時27分│││││││││後買到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返回溪洲住│││││││││處,以0000│││││││││-000000號手│││││││││機發送訊息給│││││││││多人,其中包│││││││││括凌晨1時18│││││││││分15秒傳簡訊│││││││││給甘○松。然│││││││││甘○松未予回│││││││││應,蘇柚成於│││││││││8時23分55秒│││││││││傳簡訊到甘○│││││││││松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責罵│││││││││甘○松,因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未遂。│││├─┼───┼───┼───┼─────┼──────┼────┼──────────┤│5│蘇柚成│甘○松│103年│彰化縣溪州│蘇柚成於103│甲基安非│蘇柚成販賣第二級毒品│││││10○○○鄉○○路與│年10月6日下│他命3,00│,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日下午│溪下路口之│午6時51分起│0元│年肆月。│││││10時8│水利會│,先其持用之│├──────────┤││││分許││門號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000000號行││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動電話與上游││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張○鎮聯絡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同日21時││徵其價額。│││││││40分後交易成│├──────────┤││││││功買得甲基安││未扣案之門號為○○○│││││││非他命之後,││0000000號行動│││││││即於21時47分││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撥打甘○松及││張)沒收,如全部或一│││││││其女友陳○育││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持用之門號││時,追徵其價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於左列時│││││││││間地點見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給甘│││││││││○松,當場銀│││││││││貨兩訖。然同│││││││││日23時21分甘│││││││││○松又打電話│││││││││來抱怨份量不│││││││││足。│││├─┼───┼───┼───┼─────┼──────┼────┼──────────┤│6│蘇柚成│吳○峯│103年│彰化縣溪州│從103年10月7│海洛因│蘇柚成販賣第一級毒品│││││10○○○鄉○○路之│日上午8時53│5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日下午│允○公司對│分起,吳○峯││年。│││││1時10│面之道路上│以其持用之門│├──────────┤││││分許││號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000000號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動電話與蘇柚││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成持用之門號││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0000-000000││徵其價額。│││││││號行動電話聯│├──────────┤││││││絡要買毒,││未扣案之門號為○○○│││││││兩人相約於左││0000000號行動│││││││列時間、地點││電話壹具(含SIM卡壹│││││││見面,由蘇柚││張)沒收,如全部或一│││││││成販賣一包海││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洛因給吳○峯││時,追徵其價額。│││││││,當場銀貨兩│││││││││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