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1號上訴人即被告葉O宗(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女(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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