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債權人 許明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周美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周美侖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周美侖非票號SCA0000000支票之票載背書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敘明請求債務人周美侖連帶給付系爭票款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4年8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另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票號SCA0000000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4年6月22日,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亦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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