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瑋因犯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次)犯罪日期107/09/21107/09/21(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日期109/03/24109/03/2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04109/05/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7號編號1、2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4臺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9/16107/09/15107/09/21(10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38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38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判決日期109/12/22109/12/22110/05/1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15110/07/15110/12/27(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41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0號編號3、4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4臺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