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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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4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1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31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③④91年6月27日邀同第三人陳秋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120,000元③360,000元④9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1年6月27日②111年6月27日③98年6月27日④92年6月27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8月27日②95年6月27日③95年8月27日④95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17,194元②1,067,962元③169,515元④244,69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3件、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89│建│1,129.54│112分之2││├──┼───┼────┼────┼────┼─┼────┼────┼────┤│002│臺南縣○○○鄉○○○段│89-47│建│70.88│全部│分割自:││││││││││89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47│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4層樓房│39│42│39│26│2.│15│平│鋼筋│31│平│全部││││仁德村文心路│德鄉 白崙 │鋼筋混凝│.5│.1│.9│.6│31│0.│方│混凝│.6│方│││││58巷28號│段89-47│土造│2│4│4│8││59│公│土造│2│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