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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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6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自訴被告乙○○等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4年度自字第1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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