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18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勇志 0000000000000000
蕭聖玹蕭建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曹哲豪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北投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稽,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