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對人 許秀蓁許春喜
鄭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鄭殿逸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6日至134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鄭殿逸於①94年4月29日②100年10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4年4月29日②104年10月1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鄭殿逸自①102年8月29日②102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41,9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鄭殿逸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契約,尚欠信用卡款29,510元及利息,依約定亦在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內。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0年4月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許秀蓁即許春喜、 鄭天送 公同共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借款約定書、本票、借款契約書影本、玉山悠遊聯名卡聲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異動索引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台南市○○○區○○○段│836│建│95.94│全部││001├───┴────┴───┴───┴─┴────┴──┤││相對人許秀蓁即許春喜、鄭天送公同共有1分之1│├──┼───┬────┬───┬───┬─┬────┬──┤││台南市○○○區○○○段│836-1│建│9.01│全部││002├───┴────┴───┴───┴─┴────┴──┤││分割自836地號,相對人許秀蓁即許春喜、鄭天送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5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42│53│11│10│平│全│││3│國安街56巷12│南區海佃│加強磚造│.4│.6│.2│7.│方│││││1弄8號│段836地││4│9│5│38│公││││││號││││││尺│部│├──┴─┴──────┴────┴────┴─┴─┴─┴─┴─┴─┤│相對人許秀蓁即許春喜、鄭天送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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