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兼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被上訴人 曾佐治
呂世央 潘煜烽 王家生 陳錫原 邱丁枝松皮 鄭光明 洪啟庭 國軍高雄總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宗泓 住同上被上訴人 王永全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
陳定乾 住高雄市○○區○○○路○○號 唐國政 住同上被上訴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住同上被上訴人 石秀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25樓之1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里區○○路○段○○○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住同上被上訴人 湯寶隆 住高雄市○○區○○○路○○○號25樓之1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街○○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住同上被上訴人 蔡政諺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住同上被上訴人 蕭仲廷 住台北市○○區○○○路○○號9樓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台南市○區○○街○○號被上訴人 曹敏吉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陳中光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黃明賞 住台北市○○區○○路○○○號15樓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住同上被上訴人 彭奕峰 住台北市○○區○○街○○○號1至7樓
楊嘉裕 住同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住同上被上訴人 陳勇仁 住高雄市○○區○○○路○○○號
吳政男 住高雄市○○區○○○路○號 王淑芬 住同上 吳耀坤 住同上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南興 住同上被上訴人 鍾錦榮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
之1 王聲樂 住台灣省南投縣○○鎮○○○路○○巷○○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1樓之3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均 住同上被上訴人 陳明哲 (即 陳仁文 )住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
○街○號 劉瑞雄 住同上 林信 一住同上市○○路○○○號 鍾蝶 起住高雄市○○區○○○路148之82號7樓
之1 洪勝堃 住台北市○○區○○○路○○號 王振龍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 王惠仙 住同上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232號9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詹天性住同上被上訴人 林錫淵 住高雄市○○區○○○路○○○號25樓之1
李台名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永熹 住台北市○○區○○街○○○號1~7樓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南投縣○○鎮○○○路○○巷○○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櫻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得不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原以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台南地院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被上訴人未表示同意由原法院為裁判,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乃將台南地院所為不利上訴人之上開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判決,依上說明,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