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關於恐嚇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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