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 李美芳 被告 邱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應為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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