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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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12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期間於98年12月30日屆滿(即10日加在途期間3日),卻遲至99年1月4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蓋在其上訴狀上之收件章戳可證,顯見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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