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献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献榮係址設於臺中市○○區○○街23
1之2號「阿榮甕缸雞店」之負責人。其明知「十字路」、「小吃部」、「不能講的秘密」、「用心」、「白髮情」、「伴你過一生」、「夜市人生」、「夜總會」、「尚水的伴」、「明天」、「花香」、「 阿郎 」、「思念無藥醫」、「故鄉的地圖」、「美麗的錯誤」、「香水」、「紙糊的心」、「假愛」、「惜福」、「望美夢」、「落花淚」及「蝴蝶夢」等歌曲,均係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記公司)取得公開演出著作權等之音樂著作,竟在未取得告訴人豪記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下,於民國100年間,將該歌曲置入點唱機內,供前往該店消費之民眾點唱,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豪記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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