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