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前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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