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甲0000000
丁0000000乙0000000丙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高榮志 律師被告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