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就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200元(房屋現值342,200元+損害賠償180,000元=52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二、就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又原告等二人雖已繳納11,494元,然尚餘3,816元,此部分餘額應由原告丙○○補繳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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